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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豪1913:行走在民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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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章 外城旅店(第1/2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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顶着不少窥探丶不怀好意的目光,林砚之和方简兮拐进了一处低矮逼仄的小旅店。

    旅店夥计一见方简兮就张口要钱:「方小姐,你们用了店里的药壶熬药,诚惠十个铜子。」

    方简兮心烦意乱,耐着性子说:「知道了,从押金里扣吧。」

    「好嘞!」夥计应声退开。

    一推开门,大熊立刻扑上来:「二姐,你总算回来了,小月中间醒了一会,喝了点药,又昏过去了。」

    见到身后的林砚之,连忙低下头:「林先生……您来了。」

    他是怕了面前这位林先生,只是沾了点边,就被抓进派驻所好好收拾了一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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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床板上躺着个小女孩,稍微凑近了点,林砚之就闻到了一股淡淡的腥臭味。

    孩子瘦得皮包骨头,看不出确切年纪,大概六七岁的模样。小脸烧得泛出病态的红,嘴唇翻着死皮。

    这孩子眉眼圆润丶睫毛长长,竟有五分像他的妹妹。

    只一眼,林砚之的心就猛地揪紧。

    女孩左腿小腿处包扎着布条,渗出黑红色的血渍。

    「怎么伤的?」林砚之沉声问道。

    大熊眼眶通红,哽咽道:「我和小月是在人贩子窝认识的……她偷听到人贩子要打断我的手脚,把我丢到街头乞讨,就偷偷跑过来告诉我,让我快逃。」

    「我跟她说,她再留下来,长大就会被卖去窑子里……我们就一起跑,可被人贩子追上了。小月为了护我,替我挡了一刀……我拿石头砸晕了那人,路上碰到二姐,才把我们救下来。」

    林砚之脑海里浮现出一个词:采生折割。

    「采」就是采取丶搜集;「生」是生坯丶原料,一般指正常发育的幼童;「折割」即刀砍斧削。

    就是职业乞丐中以残害活人肢体或拐卖儿童致残为手段,把孩子变成残疾,以此来控制他们进行乞讨。

    这种残忍的手段自古有之,元代《元典章》首次记载采生折割概念,明律将其定为重罪,列为与谋反丶肢解人等并列的极刑罪名。明清刑律规定该行为「凌迟处死」,量刑等同弑亲,未致人死亡亦处斩首,财产归死者之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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